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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新规按日连续处罚是如何规定(上)

发布时间:2019-12-13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报告违法排污行为,会受到的处罚是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罚数额每日连续处罚。

规定的罚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营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执行。地方条例可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一款所列每天所犯罪行的种类。

(1)“按日计罚”针对哪些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8种情况:未经先建排污,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排污,未持有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通过暗管避免了监管排放、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非法排放工业废弃物等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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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日计罚”期限如何界定?

刑罚在新的环保法律规定的每天没有时间限制,《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也就是说,责令整改书,在内的环保部门在30天内的任何时间可审查的服务后,如果审查不改革,这是一个每天连续处罚,如果改正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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